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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核數師報告內容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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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公司條例》(下稱「新條例」)第408條引入有關核數師報告內遺漏陳述的新罪行。

    • 如按公司的核數師的意見,公司的財務報表與公司的會計紀錄在事關重要的方面並不吻合,或公司的核數師沒有取得所有對審計工作而言屬必需及事關重要的資料或解釋(「指明陳述」),該核數師須依據新條例第407條在核數師報告內述明該事實。舊《公司條例》(第32章)第141條雖然有類似的規定,但並沒有訂明違反規定的罰則。

    • 根據新條例,核數師如明知或罔顧後果地導致核數師報告內遺漏任何指明陳述,即屬觸犯第408條,可處不超過150,000元的罰款。

    • 第408條引入的罪行可加強執法,確保核數師報告的可靠性及持正性。

    • 第407及408條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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