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香港的金融體系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香港施行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國際標準,以阻止和偵查不法資金的進出。香港積極參與打擊該等活動的國際組織,包括自1991年起成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成員,以及自1997年起成為亞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錢組織的創始成員。
香港設立了一個高層次的「打擊清洗黑錢及反恐融資中央統籌委員會」(下稱「中央統籌委員會」) ,負責督導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政策制訂工作和相關制度的實施情況。中央統籌委員會的主席由財政司司長擔任,成員包括政府相關決策局和部門、金融監管機構及執法機構的代表,共同合作推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的各項工作。
公司註冊處負責的工作包括註冊成立公司及登記公司交付的法定報表、執行《公司條例》(第622章)的規定、執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處理放債人牌照及牌照續期申請、並監督及確保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及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615章)所載的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規定。
有關香港打撃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的全面資料,包括相關法例及刊物,例如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發出的聲明及指引、聯合國發出的制裁名單及公司註冊處發出的指引等,已上載本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