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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有关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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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注册处处长已指明一款以实施《公司条例》(第622章)(「该条例」)第49(1)条而使用的表格,以及三款以实施该条例第51(3)及58(3)的表格。

    以中文MS Word 2003格式及可输入资料的Adobe pdf格式制备的有关表格可预先从本栏下载。
  1. 表格
    1.
    表格编号 : PS1
    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由资料当事人/获资料当事人书面授权的人/资料当事人所属公司的成员提出)
     
     
    2.
    表格编号 : PS2
    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由清盘人/破产案受托人/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表列人士提出)
     
     
    3.
    表格编号 : PS3
    申请披露不提供的资料/受保护资料(由律师或外地律师/执业会计师/金融机构或指定非金融业人士提出)
     
     
  1. 表格
    4.
    表格编号 : MPI
    申请不提供住址或身分识别号码让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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