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香港的金融体系及维护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香港施行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国际标准,以阻止和侦查不法资金的进出。香港积极参与打击该等活动的国际组织,包括自1991年起成为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成员,以及自1997年起成为亚洲/太平洋反清洗黑钱组织的创始成员。
香港设立了一个高层次的「打击清洗黑钱及反恐融资中央统筹委员会」(下称「中央统筹委员会」) ,负责督导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政策制订工作和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中央统筹委员会的主席由财政司司长担任,成员包括政府相关决策局和部门、金融监管机构及执法机构的代表,共同合作推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的各项工作。
公司注册处负责的工作包括注册成立公司及登记公司交付的法定报表、执行《公司条例》(第622章)的规定、执行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处理放债人牌照及牌照续期申请、并监督及确保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及持牌放债人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所载的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规定。
有关香港打撃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的全面资料,包括相关法例及刊物,例如财务行动特别组织发出的声明及指引、联合国发出的制裁名单及公司注册处发出的指引等,已上载本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