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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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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發給的放債人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規限。持牌人必須遵從對該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條件。


  2. 由2021年3月16日起,在批出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獲續期時,放債人註冊處處長會施加一條額外牌照條件及兩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有關牌照條件的樣式,請參閱下列文件:

    請參閱下列有關遵從牌照條件的指引:

    [請同時參閱「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
    (20236」的補充資料]

    有關牌照條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詢,請致電放債人註冊辦事處 (2867 2632)。



  3. 持牌放債人在刊登廣告時須清楚展示放債人的牌照號碼。

    此外,放債人(以個人名義或透過他人)為其放債業務發出或刊登的任何廣告,必須:

    1. 公正合理,不含誤導成分;及
    2. 包含該放債人處理投訴的熱線電話號碼及以下風險提示字句(該等字句所用的語言須與廣告或其相關部分的語言相同)。熱線電話號碼和風險提示字句都必須顯著而清楚可讀,並顯示於廣告的文字或視像部分。風險提示字句也必須在廣告的聲音部分清晰聽到:

    "忠告: 借錢梗要還,咪俾錢中介"
    "Warning: You have to repay your loans. Don’t pay any intermediaries."

    說明各類廣告應如何符合有關規定的實用指引,請參閱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指引 (pdf 格式)。


  4. 就持牌放債人於2024年2月2日至24日(兩個日期均包括在內)期間在電視及電台播放的新年廣告,本處容許於長7秒或以下的該等廣告讀出風險提示字句的時間,由通常3秒縮短至不少於2秒。這項措施適用於在上述期間播放的新年廣告,而該等廣告只可含有新年祝賀語、放債人的姓名/名稱、牌照號碼及風險提示字句。為免生疑問,該等廣告內容不得含有對放債業務的任何其他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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