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

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

這個頁面的主要內容

  1. 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發給的放債人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規限。持牌人必須遵從對該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條件。


  2. 由2025年3月4日起,在批出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獲續期時,放債人牌照會被施加一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有關牌照條件的樣式,請參閱下列文件:

    你可按此參閱牌照條件過往的版本。


    請參閱下列有關遵從牌照條件的指引:


    牌照條件指引

    以下兩份牌照條件指引,除牌照條件第14條的用詞外,完全相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請同時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放債人適用)(2025年3月) 」
    補充資料 ]

    有關牌照條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詢,請致電放債人註冊辦事處 (2867 2632)。


無障礙網頁守則
返回首頁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