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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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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放債人條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發給的放債人牌照,須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條件規限。持牌人必須遵從對該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條件。 -
放債人牌照 – 最新的牌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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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5年3月4日起,在批出放債人牌照或牌照獲續期時,放債人牌照會被施加一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有關牌照條件的樣式,請參閱下列文件:放債人牌照-2025年3月4日起的牌照條件(有15條牌照條件的完整版)放債人牌照-2025年3月4日起生效的經修訂的牌照條件
請參閱下列有關遵從牌照條件的指引:
牌照條件指引以下兩份牌照條件指引,除牌照條件第14條的用詞外,完全相同。
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指引 (2025年3月) [由2025年3月3日起生效](適用於2025年3月3日之前發給的放債人牌照)有關放債人牌照的牌照條件指引 (2025年3月) [由2025年3月3日起生效] (適用於2025年3月3日或之後發給的放債人牌照)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放債人適用)(2025年3月) [由2025年3月3日起生效][請同時參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持牌放債人適用)(2025年3月) 」
的補充資料 ]
有關牌照條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詢,請致電放債人註冊辦事處 (2867 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