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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無牌經營公司秘書業務被定罪
二零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香港港森企業服務有限公司因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打擊洗錢條例》)第53F(1)及(2)條,無牌經營公司秘書業務,被公司註冊處檢控。該公司今日(十月三十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處罰款共五萬元。此外,法院亦頒令取消該公司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新發牌制度已於二○一八年三月一日生效。根據《打擊洗錢條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方可在香港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任何人如在香港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公司註冊處發言人說:「有關判決向所有人士發出強烈信息,提醒他們公司註冊處會嚴格執行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