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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及《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刊憲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

政府今日(二月二日)在憲報刊登《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及《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以加強香港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制度。

《2018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修訂)條例》旨在要求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在從事指明交易時,須遵守法定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以及引入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發牌制度,規定該等服務提供者須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牌照,並符合適當人選準則,方可在香港經營提供信託或公司服務的業務。《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旨在規定在香港成立為法團的公司,必須藉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備存實益擁有權的資料,以便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提供查閱。

有關修訂條例於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獲立法會通過,並將於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有關修訂條例將更新香港的監管制度,使其與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特別組織)所公布的國際要求一致。特別組織是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訂國際標準的跨政府組織。香港自一九九一年開始成為特別組織成員。

政府發言人表示:「兩項修訂條例對於我們履行特別組織訂明的相關責任非常重要,同時有助減低香港在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的風險。此舉有助維護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並提升香港作為可靠兼具競爭力的營商地方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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