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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發表周年報告書
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常委會)今日(十一月二十八日)發表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周年報告書。在報告期內,常委會討論了當局在二零一三年四月就優化公司破產法例立法建議所發出的諮詢文件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關監管保薦人的法例修訂建議(註),並聽取了當局介紹根據新《公司條例》制訂相關附屬法例的進展。
此外,常委會在報告期內收到當局一份關於新《公司條例》實施的資料文件。新條例其後已於二零一四年三月三日開始實施。
政府發言人說:「常委會一直是我們在改革公司法方面的重要夥伴。實施新《公司條例》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國際商業和金融中心的地位。常委會多年來向我們提出精闢意見和作出貢獻,我們對各成員表示由衷感謝。」
常委會在一九八四年成立,其職能是就修訂《公司條例》和《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以及就《證券及期貨條例》當中有關企業管治和保障股東事宜的修訂,按需要向財政司司長提供意見。
常委會委員包括來自法律、會計及公司秘書範疇等相關行業的執業者、學者、個別工商界人士,以及有關政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的代表。
常委會二零一三至一四年度周年報告書現已上載至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的網站(www.fstb.gov.hk/fsb)及公司註冊處的網站(www.cr.gov.hk),供公眾查閱。
註:
證監會在二零一三/一四年度後通知常委會,經重新審視,現行招股章程法律責任的條文已涵蓋保薦人,故無須繼續進行法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