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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十二日

《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及《2010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今日(一月二十二日)刊憲,並會在二月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表示,《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主要旨在簡化公司成立程序及提高有關效率,而《2010年商業登記(修訂)條例草案》旨在提供同時申請公司註冊及商業登記的一站式服務,以及讓商業登記文件可以電子方式提交。
  
發言人說︰「提出法例修訂建議,是為配合公司註冊處在二零一零至一一年度綜合資訊系統第二階段投入服務後,接受網上申請成立公司和提交公司文件的計劃。因此,我們認為有需要修訂《公司條例》,以指明有關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和提交文件的規定。」
  
「我們建議,在公司註冊處實施以電子方式成立公司的安排後,任何人提交成立公司的申請,都視作已同時申請商業登記。公司註冊處會向成功申請者一併發出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書/公司註冊證明書。」
  
發言人補充說︰「在上述安排實施後,處理本地公司的成立及商業登記申請所需的時間,會由現行制度下的平均四個工作天縮短至一天內完成,令香港在這方面與英國及新加坡等可資比較的司法管轄區看齊。」
  
《2010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也提出對《公司條例》若干其他條文作出修訂,主要修訂包括︰

(i) 加快公司名稱審批程序,同時賦予公司註冊處處長新的權力,以加強對濫用公司名稱註冊制度情況執法,包括處長可根據法院的命令,指示公司更改其侵權名稱,以及在有關公司不遵從指示時,以公司註冊編號取代其名稱;

(ii) 利便公司以電子方式及透過網站與其成員通訊;

(iii) 擴大法定衍生訴訟的範圍,准許有關連公司的成員代表該公司展開或介入法定衍生訴訟;

(iv) 對《公司條例》作出技術性修訂,以消除該條例條文所訂有關股份和債權證的所有權文件和轉讓文書都必須使用紙張本的限制,或就有關限制訂明例外情況。
  
發言人說︰「我們已就有關立法建議徵詢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及各相關持分者的意見。我們希望社會各界支持該些立法建議,令香港可提供更方便營商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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