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組織章程大綱並無過渡性安排。
新《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稱「新條例」)第98條的推定條文訂明,原有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的條件(即條文),將視為該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的條文。此外,隨著實行無面值股份制度,原有公司的章程大綱如載列建議登記或已登記的股本款額及任何將該公司的股本分為款額固定的股份的條文,均須視為已被刪除(第98(4)條)。
根據舊《公司條例》(第32章)(下稱「舊條例」)註冊的公司,不必因應新條例廢除組織章程大綱的措施,修訂其章程文件,亦沒有需要修訂載有提述舊條例相應條文的章程細則(第921(5)條)。不過,公司可藉此機會檢視其現有章程文件,以考慮是否需要因應新條例作出任何修訂。
在新條例的條文沒有把舊條例附表1的A表的規例變更為不適用的情況下,對於已採用A表(不論是公司主動採用與否)作為其章程細則的原有公司,該表的規例繼續適用。
新條例附表11載有關於由有面值股份改為無面值股份制度的過渡性及推定條文。該等條文旨在提供法律保障,以確保藉提述面值或相關概念訂定的合約權利,不會因改行無面值制度而受到影響。
然而,個別公司仍可檢視本身的特別情況,以決定是否需要因應他們的情況,對公司的文件作出特定的修訂,該等文件包括公司的章程文件、公司訂定的合約、有關公司的信託契據以及公司所發行的股票等。
請亦參閱「廢除股份面值」的常見問題。
如原有公司的財政年度是在新條例的生效日期前開始(即2014年3月3日前)並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終結,則舊條例下關於帳目及董事報告的條文,繼續就該財政年度而對該公司適用(新條例附表11第76、77、78、80、83及84條)。
請亦參閱「帳目及審計」的常見問題。
就原有的公眾公司或擔保公司而言,如公司的財政年度是在新條例於2014年3月3日生效前開始並在該日期當日或之後終結,則舊條例第107及109條,即參照舉行周年大會的日期提交周年申報表的規定,繼續就該財政年度而就該公司適用。
如有關公司是一間有股本的私人公司,舊條例第107及109條,繼續就該公司的以下周年申報表而適用:其結算日期是2014年3月3日前的周年申報表。
倘若擔保公司的周年申報表是在新條例的過渡性安排下依據舊條例交付作登記,《公司(費用)規例》(第622K章) 所引入有關每年登記費的遞增收費模式並不適用。
請亦參閱「周年申報表– 本地公司」的常見問題。
除了舊條例指明的三項條件之外(即公司仍未開始/已停止營運或經營業務、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以及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新條例附加三項撤銷註冊條件(即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以及該公司或其附屬公司均沒有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新指明表格「私人公司或擔保有限公司撤銷註冊申請書」(表格NDR1)須於2014年3月3日起開始使用。
在緊接被廢除前有效的舊條例的下列條文,繼續就該等條文訂明的事項而適用:
- 第291AA條 – 撤銷公司註冊
- 第291AB條 – 已撤銷註冊的公司申請恢復註冊
- 第292(2)條 – 恢復註冊的法院命令及其對無主財物的效力
有關過渡性安排的條件及適用範圍,請參閱新條例附表11第128至131條。
請亦參閱「撤銷及恢復註冊」的常見問題。
舊條例內要求公司、該公司的高級人員及其附屬公司向核數師提供為審計工作所需要的資料及解釋的相關條文,以及賦權核數師取用公司的簿冊及帳目的條文(即第133及141(5)條),繼續就以下財政年度而適用:於新條文的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前開始,並於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終結的財政年度。
舊條例內有關核數師辭任而作出情況陳述的相關條文(即第140A條),繼續就以下的人的辭職而適用:於新條文的生效日期前開始,並於該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終結的財政年度獲委任為核數師的人。
請亦參閱「加強核數師的權利」的常見問題。
在新條文於2014年3月3日生效之日期前,如已根據舊條例第166(1)條向法院提出申請,則舊條例內的相關條文(即第166、166A及167條),以及《公司(清盤)規則》(第32H章)內的相關條文(即第117條),繼續適用於該計劃。
請亦參閱「人數驗證」的常見問題。
舊條例第165條關於董事可能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在該條與董事有關的範圍內,繼續適用於緊接新條例第468、469及470條於2014年3月3日生效之日期前已存在的相關豁免或彌償條文。
如有關公司已按照新條例第613條免除周年成員大會的舉行,則舊條例第157HA(4)(b)條就舊條例第157HA(3)(a)條所述,有關向其任何董事提供資金以支付支出的交易的指明條件(交易於新條例第11部第2分部生效時仍未完成)繼續適用,猶如該條件如下:
- 在該公司原須舉行周年成員大會的最後日期當日或之前,需取得該公司的批准;及
- 如不能取得該項批准,則任何人在與該項交易有關連的情況下所負的法律責任,須在該日期之後6個月內履行。
舊條例第163、163A、163B、163C及163D 條,繼續就以下事宜而適用:於新條例第11部第3分部的生效日期前發生的、該等條文指明的失去職位或退職。如有以下情況,失去職位或退職即告發生:(如屬董事席位)有關的人不再是董事;(如屬任何其他職位)有關的人不再擔任該職位。
請亦參閱「影響董事的主要修改」的常見問題。
有關使用指明表格的過渡性安排,請參閱以下指明表格。有關在新條例生效後但按照舊條例繼續有效的提交文件責任,請參閱新條例附表11的相關部分。
有關新條例第12部(公司管理及議事程序)的過渡性及保留安排,載於新條例附表11第98至121條,具體如下:
有關備存董事登記冊及公司秘書登記冊的過渡性及保留安排,載於附表11第114及117條。
有關原有公司備存幕後董事的詳情及屬自然人的公司秘書地址的過渡性及保留安排,分別載於附表11第116條及118至119條。
除非公司秘書的已登記詳情,在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作出修改,否則原有公司在擬備其首份周年申報表(該申報表所採用的結算日期是新條例生效日期當日或之後的日期)之前;或(如該公司沒有擬備上述申報表)該公司擬備該申報表原本應採用的最後結算日期之前,無需遵守新規定,在公司的公司秘書登記冊備存屬自然人的公司秘書的通訊地址。
請亦參閱「會議、決議及公司紀錄」的常見問題。
有關過渡性安排的條文載列於新條例附表11第132至140條。有關待決的註冊申請及申報表登記會視作在新條例下作出的申請,而繳付的費用則會參照舊條例附表8的收費。至於大部分其他個案,一般的情況是如有關行動是根據舊條例開展,舊條例的條文會繼續適用。此等情況包括例如有關不再設有營業地點須送交的通知、就解散須送交的通知、從登記冊剔除非香港公司的名稱及將公司恢復列入登記冊。
請亦參閱「非香港公司」的常見問題。
有關在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前所設立的押記,舊條例關於登記的條文適用。不過,如未有在新條例生效日期後的8個星期的期間終結前將所需文件交付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新指明表格及設立或證明押記的文書的經核證副本須根據新條例交付以作登記。有關情況概述於下表:
至於清償債項或解除押記所作的登記則沒有具體的過渡性條文。舊條例的條文繼續適用於在新條例生效日期前提出有關清償及解除記項的申請。由新條例生效起,所有交付以作登記的申請均須受新條例的條文規限。須交付的文件如下:
請亦參閱「押記的登記及解除」的常見問題。
新條例規定每間私人公司最少須有一名董事為自然人。根據舊條例註冊的私人公司會獲給予由新條例生效日期(即2014年3月3日)後起計6個月的寬限期,以遵從該項新規定。
公司須按照新條例第645條,在委任個別新董事後的15日內交付指明表格予公司註冊處處長登記。
新指明表格須於2014年3月3日新條例生效後開始使用。然而,在2014年3月3日起計的3個月期間內,本處會接受在舊條例下指明使用的舊表格,但以下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