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相關條文的目的,是為了容許公眾可繼續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下的目的查閱公司登記冊以維持公司登記冊的透明度和有效性的同時,加強對敏感個人資料的保障。
- 第一階段
於2021年8月23日開始,公司可在其登記冊上以董事的通訊地址代替通常住址,及以董事和公司秘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完整號碼予公眾查閱; - 第二階段
於2022年10月24日開始,公司登記冊中董事索引所載的通常住址及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下稱「受保護資料」),會以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在這階段開始後向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登記的文件中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不會再提供予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本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受保護資料;及 - 第三階段
於2023年12月27日開始,資料當事人可向本處申請不提供已向本處登記的文件所載的受保護資料(下稱「不提供的資料」),並以其通訊地址及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代替,讓公眾查閱。「指明人士」可向本處提出取覽董事等人的不提供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