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如註冊非香港公司的自然人董事欲使用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以外的地址作為其通訊地址,該公司須交付表格NN7,藉以就該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作出申報。
例如,在涉及香港身分證號碼的情況時,若有兩名董事的中、英文名字,及部分香港身分證號碼相同,即字母及首三個數字如“A123”,綜合資訊系統將於其餘三個任何被遮蓋的號碼中,顯示多一個號碼,讓查冊人士可於查冊結果中識別該兩名董事為不同人士。
上述措施亦會應用於涉及其他身分識別文件號碼(例如護照號碼)的情況。
經改良的公司註冊處綜合資訊系統可識別於公司登記冊上擁有相同完整身分識別號碼但以不同格式的名字登記的董事紀錄(例如其中一個紀錄包括英文名稱,另一個沒有),並會將該等董事的紀錄整合及配以相同分組編號,讓它們在以董事資料查閱董事索引的查冊結果中以合併方式顯示給查冊人士,讓查冊人士即使在有關董事的姓名以不同格式顯示的情況下,仍可更容易地識別屬同一董事的紀錄。
不提供通常住址讓公眾查閱的申請,只可由公司的董事、備任董事或公司秘書、或公司的前董事、前備任董事或前公司秘書提出,如申請獲批淮,處長將代之而提供載於該申請內作為申請人的通訊地址的地址,讓公眾查閱。另一方面,不提供完整身分識別號碼讓公眾查閱的申請則可由資料當事人提出。
此外,處長可應為該條例第51(3)條的目的而提出的申請,向《公司(住址及身分識別號碼)規例》(第622N章)第8條所訂明的指明人士披露不提供的資料,以便他們執行其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