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修訂指明表格
為實施新查冊安排的第二階段,公司註冊處處長已修訂26款與申報受保護資料有關的指明表格,由第二階段實施日期(即2022年10月24日)起開始使用。
由2022年9月23日起,你亦可在本處位於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的詢問處購買載有全套指明表格(包括經修訂的表格)的唯讀光碟及個別經修訂表格的印文本。
由第二階段實施日期起使用的、與申報受保護資料有關的26款經修訂指明表格的主要變更包括:
- 修改相關部分以便申報董事的通訊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和其他人士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
- 在每款相關的表格都加添了「受保護資料頁」(「PI頁 )」,用以申報每名有關人士的受保護資料。「受保護資料頁」不會在公司登記冊提供予公眾查閱。
向公司註冊處(下稱「本處」)交付指明表格登記不設過渡安排。對於應使用現行版本的表格NAR1╱表格NN3還是經修訂的表格,須視乎表格於何時提交本處登記而定。
如公司於2022年 10月23日當日或之前向本處提交周年申報表,便應使用現行版本的表格NAR1(如屬本地公司)╱表格NN3(如屬註冊非香港公司),否則,由2022年10月24日起,只有經修訂版本的表格NAR1╱表格NN3才獲接納作登記,即使周年申報表日期是在2022年10月24日之前亦然。
在經修訂的表格NAR1╱表格NN3上,須申報董事的通訊地址(以代替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書及獲授權代表(只限註冊非香港公司)的部分身分識別號碼(以代替完整身分識別號碼)。
(II) 提交文件的規定
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 (7)條,公司無需為了以下原因而為遵守第645(4)條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表格ND2B:
- 為了在2022年10月24日前將某自然人董事(包括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記入該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內;
- 為了在2022年10月24日前更改載於該公司的董事登記冊內的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或
- 因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根據第115A (6)條視為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訊地址。
是。根據《公司條例》(第622章)附表11第2部第2A(1)條,為施行第27條,公司註冊處處長(下稱「處長」)須記錄以下地址,作為某公司的董事或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
- 如該公司是原有的本地公司/在2022年10月24日前根據《公司條例》組成及註冊的本地公司 — 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在公司登記冊內顯示為該公司的註冊辦事處地址的地址;
- 如該公司是在2022年10月24日前註冊為註冊非香港公司 — 在緊接2022年10月24日前,在公司登記冊內顯示為該公司在香港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的地址。
根據《公司條例》附表11第2部第2A(4)及(5)條,記錄某地址作為某公司的董事或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後,處長須按以下地址更新該通訊地址的記項:
- 在其後獲登記的表格NR1所載的該公司最新的註冊辦事處地址(除非該公司向處長交付表格ND2B申報更改董事或備任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表格獲處長登記則例外)。
- 在其後獲登記的表格NN9所載的該公司在香港最新的主要營業地點的地址(除非該公司向處長交付表格NN7申報更改董事的通訊地址而該表格獲處長登記則例外)。
不會。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報的獲授權代表地址無須是住址。
是。如董事希望以其住址作為通訊地址,公司可交付表格ND2B(如屬本地公司)/表格NN7(如屬註冊非香港公司),藉以申報該變更。不過,請緊記,根據《公司條例》第647(5)及802(5)條,被申報為通訊地址的住址會被納入董事索引內,作為該董事的通訊地址,並會供公眾查閱。此外,即使董事的住址與其通訊地址相同,該公司在提交有關表格登記時仍須連同受保護資料頁交付。
不需要。除非董事及公司秘書的身分識別號碼有所更改,否則公司無須提交表格ND2B/表格NN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