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三年九月,吳水泳被公司註冊處檢控,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在一份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的 “適當人選陳述書” (表格TCSP4)內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明知該項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被告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
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三年九月,吳水泳被公司註冊處檢控,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在一份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的 “適當人選陳述書” (表格TCSP4)內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明知該項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被告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