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二零二三年九月,李俊傑被公司註冊處檢控兩項罪名,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S(1)條,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分別成為兩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最終擁有人。被告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
二零二三年九月,李俊傑被公司註冊處檢控兩項罪名,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U(1)條,在未獲得公司註冊處處長的書面批准下分別成為兩間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的董事。被告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
二零二三年九月,李俊傑被公司註冊處檢控兩項罪名,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ZN(1)條,分別在兩份向公司註冊處處長提供的適當人選陳述書(表格TCSP4)內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明知該項陳述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罔顧該項陳述是否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被告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各被判處罰款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