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九年七月,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 (公司編號:2758361) (“該公司”)一位董事被公司註冊處檢控,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該公司擔任十間公司的公司秘書,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十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此外,法院亦頒令取消其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零一九年七月,香港黎晟秘書有限公司 (公司編號:2758361) (“該公司”)一位董事被公司註冊處檢控,指其違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第53F(1)條及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1E條,同意或縱容該公司無牌經營信託或公司服務業務,即該公司擔任十間公司的公司秘書,被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十項罪名成立,判處罰款合共50,000元。此外,法院亦頒令取消其持有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的資格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