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二零一六年四月,立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編號:594661),被公司註冊處檢控,指其未有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58(2)條的規定,在接獲申請人士就其依法傳轉獲得的股份表明欲登記為公司成員的書面通知後兩個月的訂明時限內,將她就有關股份登記為公司的成員或將拒絕登記的通知送交她,該公司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5,000元。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二零一六年四月,立昌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公司編號:594661),被公司註冊處檢控,指其未有根據《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58(2)條的規定,在接獲申請人士就其依法傳轉獲得的股份表明欲登記為公司成員的書面通知後兩個月的訂明時限內,將她就有關股份登記為公司的成員或將拒絕登記的通知送交她,該公司被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罰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