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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

这个页面的主要内容

  1. 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发给的放债人牌照,须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规限。持牌人必须遵从对该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条件。


  2. 由2025年3月4日起,在批出放债人牌照或牌照获续期时,放债人牌照会被施加一条经修订的牌照条件。有关牌照条件的样式,请参阅下列文件:

    你可按此参阅牌照条件过往的版本。


    请参阅下列有关遵从牌照条件的指引:


    牌照条件指引

    以下两份牌照条件指引,除牌照条件第14条的用词外,完全相同。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请同时参阅「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放债人适用)(2025年3月) 」
    补充资料 ]

    有关牌照条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询,请致电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2867 2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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