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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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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牌照法庭所发给的放债人牌照,须受牌照法庭所施加的条件规限。持牌人必须遵从对该牌照所施加的牌照条件。 -
放债人牌照 – 最新的牌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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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25年3月4日起,在批出放债人牌照或牌照获续期时,放债人牌照会被施加一条经修订的牌照条件。有关牌照条件的样式,请参阅下列文件:放债人牌照-2025年3月4日起的牌照条件(有15条牌照条件的完整版)放债人牌照-2025年3月4日起生效的经修订的牌照条件
请参阅下列有关遵从牌照条件的指引:
牌照条件指引以下两份牌照条件指引,除牌照条件第14条的用词外,完全相同。
有关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指引 (2025年3月) [由2025年3月3日起生效](适用于2025年3月3日之前发给的放债人牌照)有关放债人牌照的牌照条件指引 (2025年3月) [由2025年3月3日起生效] (适用于2025年3月3日或之后发给的放债人牌照)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放债人适用)(2025年3月) [由2025年3月3日起生效][请同时参阅「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持牌放债人适用)(2025年3月) 」
的补充资料 ]
有关牌照条件及以上指引的查询,请致电放债人注册办事处 (2867 2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