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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附属法例刊宪
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政府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今日(五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三项附属法例,以便实施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该三项附属法例为:(一)《〈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二)《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以及
(三)《证券及期货(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费用)规例》(《费用规例》)。
根据《生效日期公告》,《2016年证券及期货(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下的所有条文将由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起生效。换言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会于同日实施。制度的详细法定运作要求,包括关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组成、成立为法团及营运、主要经营者的委任及停止委任、企业文件存档、子基金(如有的话)的法律责任分隔、清盘及违规罪行,将会载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规则》。证监会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就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征收的费用则会载于《费用规例》。
把利得税豁免延伸至以私人形式发售的在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2018年税务(修订)(第2号)条例》,亦于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政府发言人说:「当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制度实施后,基金经理在单位信托以外,亦可选择以公司形式成立基金。此额外选择有助香港构建更多元化的基金注册平台,加强我们制造基金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推动香港资产管理业的发展。」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是具有可变动股本的集体投资计划,虽以公司形式成立,但可以灵活发行和注销股份,供投资者认购和赎回基金。此外,有别于普通公司,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不会受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的规限,而是在符合偿付能力和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从股本中拨款作出分派而不受规限。证监会将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担任主要监管机构,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及监管事宜;公司注册处负责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成立为法团和法定企业文件存档事宜;而破产管理署则负责清盘程序。
以上三项附属法例将于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