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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及《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刊宪
二零一八年二月二日
政府今日(二月二日)在宪报刊登《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及《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以加强香港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监管制度。《2018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机构)(修订)条例》旨在要求指定非金融企业及行业人士在从事指明交易时,须遵守法定客户尽职审查及备存纪录的规定,以及引入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规定该等服务提供者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准则,方可在香港经营提供信托或公司服务的业务。《2018年公司(修订)条例》旨在规定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必须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实益拥有权的资料,以便在执法人员要求时提供查阅。
有关修订条例于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四日获立法会通过,并将于二零一八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有关修订条例将更新香港的监管制度,使其与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特别组织)所公布的国际要求一致。特别组织是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订国际标准的跨政府组织。香港自一九九一年开始成为特别组织成员。
政府发言人表示:「两项修订条例对于我们履行特别组织订明的相关责任非常重要,同时有助减低香港在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的风险。此举有助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声誉,并提升香港作为可靠兼具竞争力的营商地方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