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修订指明表格
为实施新查册安排的第二阶段,公司注册处处长已修订26款与申报受保资料据有关的指明表格,由第二阶段实施日期(即2022年10月24日)起开始使用。
由2022年9月23日起,你亦可在本处位于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樓的询问处购买载有全套指明表格(包括经修订的表格)的唯讀光盘及个别经修订表格的印文本。
向公司注册处交付指明表格不设过渡安排。由2022年10月24日起,公司注册处不再接纳有关指明表格的现行版本,并会退回提交人。
不可以。经修订的指明表格,只可于2022年10月24日当日或之后使用。
由第二阶段实施日期起使用的、与申报受保护资料据有关的26款经修订指明表格的主要变更包括:
- 修改相关部分以便申报董事的通讯地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人士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
- 在每款相关的表格都加添了「受保护资料页」(「PI页 )」,用以申报每名有关人士的受保护资料。「受保护资料页」不会在公司登记册提供予公众查阅。
向公司注册处(下称「本处」)交付指明表格登记不设过渡安排。对于应使用现行版本的表格NAR1╱表格NN3还是经修订的表格,须视乎表格于何时提交本处登记而定。
如公司于2022年 10月23日当日或之前向本处提交周年申报表,便应使用现行版本的表格NAR1(如属本地公司)╱表格NN3(如属注册非香港公司),否则,由2022年10月24日起,只有经修订版本的表格NAR1╱表格NN3才获接纳作登记,即使周年申报表日期是在2022年10月24日之前亦然。
在经修订的表格NAR1╱表格NN3上,须申报董事的通讯地址(以代替通常住址),以及董事、公司秘书及获授权代表(只限注册非香港公司)的部分身分识别号码(以代替完整身分识别号码)。
(II) 提交文件的规定
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附表11第115A (7)条,公司无需为了以下原因而为遵守第645(4)条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D2B:
- 为了在2022年10月24日前将某自然人董事(包括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该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
- 为了在2022年10月24日前更改载于该公司的董事登记册内的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或
- 因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根据第115A (6)条视为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
不过,如该公司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将某自然人董事的通讯地址记入其董事登记册内,而该通讯地址不是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话,则该公司须在第二阶段于2022年10月24日实施后的15日内,就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D2B。
- 如该公司是原有的本地公司/在2022年10月24日前根据《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本地公司 — 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在公司登记册内显示为该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地址的地址;
- 如该公司是在2022年10月24日前注册为注册非香港公司 — 在紧接2022年10月24日前,在公司登记册内显示为该公司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的地址。
- 在其后获登记的表格NR1所载的该公司最新的注册办事处地址(除非该公司向处长交付表格ND2B申报更改董事或备任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表格获处长登记则例外)。
- 在其后获登记的表格NN9所载的该公司在香港最新的主要营业地点的地址(除非该公司向处长交付表格NN7申报更改董事的通讯地址而该表格获处长登记则例外)。
不会。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报的获授权代表地址无须是住址。
是。如董事希望以其住址作为通讯地址,公司可交付表格ND2B(如属本地公司)/表格NN7(如属注册非香港公司),藉以申报该变更。不过,请紧记,根据《公司条例》第647(5)及802(5)条,被申报为通讯地址的住址会被纳入董事索引内,作为该董事的通讯地址,并会供公众查阅。此外,即使董事的住址与其通讯地址相同,该公司在提交有关表格登记时仍须连同受保护资料页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