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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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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报告方面的豁免
为方便营商,新《公司条例》(下称「新条例」)放宽公司拟备简明财务报告及董事报告的准则,即「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私人或担保公司(特别予以豁除的公司除外) 如符合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资格,可获豁免遵从有关拟备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的特定规定。与上市、公众或其他不符合资格拟备简明报告的公司比较,适用于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公司的会计准则没有那么繁复。然而,除不活动公司外(第447条),所有公司在新条例下仍须进行财务报表的审计工作。
符合资格拟备简明报告的规模准则为:
小型私人公司 (银行/接受存款公司、保险公司及证券经纪公司除外)/小型私人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如在某财政年度符合以下其中两项条件:
总收入/收入总额的总数不超过1亿元;
总资产/资产总额的总数不超过1亿元;
雇员/雇员人数的总数不超过100人。
(第359(1)(a)、359(2)、361、364条及附表3第1(1)、(7)及(8)条)
小型担保公司/小型担保公司集团的控权公司在某财政年度的总收入/收入总额的总数不超过2,500万元。
(第359(1)(a)、359(3)、363、366条及附表3第1(5)、(12A)及(13)条)
不符合以上规模准则的私人公司或私人公司集团但符合较高的规模准则(合资格私人公司/合资格私人公司集团),如获得占控权公司表决权75%的成员同意并没有成员反对。
(第359(1)(c)、359(2)、360、362、365及 附表3第1(3)、(10)及(11)条)
包含一间或以上的小型私人公司/合资格私人公司及包含一间或以上的小型担保公司的法团集团(混合集团)的控权公司,惟控权公司和旗下的所有附属公司均须符合规模准则,并(如该法团集团的任何成员属合资格私人公司但不符合归类为小型私人公司的资格)获得占控权公司表决权75%的成员同意并没有成员反对。
(第359(3A)、360、366A条及附表3第1(8)、(11)及(13)条)
上述小型私人公司/合资格私人公司/小型担保公司的法团集团或混合集团可包含非香港法人团体。
就根据新条例组成的公司而言,若其首个财政年度符合该规模准则,则可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就原有公司而言,若其在新条例开始实施后的首个财政年度;或在该首个财政年度的对上一个财政年度,符合该规模准则,则可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就混合集团而言,若其在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后的首个财政年度;或在该首个财政年度的对上一个财政年度,符合该规模准则,则可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就包含非香港法人团体的法团集团或混合集团而言,有关提交报告方面的豁免适用于修订条例开始实施当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
否则不论该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或是原有公司,须连续2个财政年度如此符合该规模准则,才可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
其他私人公司(不属法团集团成员的私人公司)获全体成员书面同意可就某个财政年度拟备简明报告 (第359(1)(b)条)。
财政年度
公司的首个财政年度于其首个会计参照期的首日开始,而终结日期为该期间的最后一日,或董事指明的另一日期,而该另一日期须为该期间终结时之前或之后7日内的日期(第367(1)条)。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的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业务审视
公众公司及较大型(即不符合拟备简明报告资格的公司)的私人公司及担保公司须拟备更详尽的董事报告,而该报告须包括具分析性及前瞻性的「业务审视」。业务审视提供有用的资料,例如对公司的环境政策及表现等资料及公司与其雇员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说明。私人公司可藉特别决议选择不拟备业务审视。
财务摘要报告
在新条例下,所有公司(符合资格拟备简明报告的公司除外)可选择向成员送交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而非整份报告文件的文本。公司无须事先征得成员同意便可向他们送交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第441条)。但亦保留在向成员送交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或整份报告文件的文本前,寻求成员对收取财务摘要报告的文本的意向的做法 (第4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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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的相关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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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报告方面获豁免的条文:第9部第359至366条及附表3
财政年度的条文:第367至371条
业务审视的条文:第388条及附表5
财务摘要报告的条文:第437至4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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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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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在新条例的生效日期前开始 (即2014年3月3日前) 并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终结,则旧《公司条例》(第32章)下关于帐目及董事报告的条文,继续就该财政年度而对该公司适用 (附表11第76、77、78、80、83及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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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请同时参阅 关于核数师报告内容的罪行 及 加强核数师的权利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