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用户可使用「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交付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除第38D及342C条)规定提交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申请、指明表格及其他文件。客户可填报线上表格,而未完成的表格可储存于「电子服务网站」,以供稍后在提交前复审和更新。
「电子服务网站」亦是一站式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方便的网上综合服务,任何成立本地公司或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网上申请均会被视作同时申请商业登记。此外,当本地公司交付注册办事处地址更改通知书(电子表格NR1)时,亦可选择一站式电子申报服务,向税务局申报其业务地址同时变更为注册办事处的地址。
用户可透过「电子服务网站」以个别或大量形式交付文件。
电子成立服务
为方便经常申请成立本地公司及注册非香港公司的用户,「电子服务网站」特别设立专页提供相关电子提交功能。用户亦可于「电子服务网站」储存已填妥的电子法团成立表格,作为日后提交类似成立法团申请的范本。
以下本地公司组织章程样本已上载到「电子服务网站」供用户随时采用。
样本B(供私人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
样本C(供公众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
样本D(供担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
以电子形式提交根据其他条例交付的文件
用户可透过「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交付根据「条例一览表」所列由公司注册处处长负责执行的不同条例规定提交的文件。
请按此以浏览以电子形式交付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的文件须符合的规定。
章号 | 条例名称 | 有关条文/规定 |
第32章 |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 第38D及342C条 |
第163章 | 放债人条例 | 第17条 |
第571章 | 證券及期貨條例证券及期货条例 | 第92(11)-(12)条 |
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38D及342C条有关的文件可电邮至 crprospectus@cr.gov.hk.
与《放债人条例》(第163章)第17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92 (11)-(12) 条有关的文件可 (i) 电邮至 crmail@cr.gov.hk;或 (ii) 把有关的唯读光碟(CD-ROM)或唯读型数码多功能光碟(DVD-ROM),亲身或以邮递方式交付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