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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陈澳维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在一份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的 “适当人选陈述书” (表格TCSP4)内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明知该项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被告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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