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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二零二三年九月,李俊杰被公司注册处检控两项罪名,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S(1)条,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分别成为两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最终拥有人。被告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

二零二三年九月,李俊杰被公司注册处检控两项罪名,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U(1)条,在未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书面批准下分别成为两间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的董事。被告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

二零二三年九月,李俊杰被公司注册处检控两项罪名,指其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分别在两份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的适当人选陈述书(表格TCSP4)内作出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明知该项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或罔顾该项陈述是否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被告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两项罪名成立,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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