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二零一六年四月,立昌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594661),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其未有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58(2)条的规定,在接获申请人士就其依法传转获得的股份表明欲登记为公司成员的书面通知后两个月的订明时限内,将她就有关股份登记为公司的成员或将拒绝登记的通知送交她,该公司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25,000元。
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二零一六年四月,立昌国际企业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594661),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指其未有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 第158(2)条的规定,在接获申请人士就其依法传转获得的股份表明欲登记为公司成员的书面通知后两个月的订明时限内,将她就有关股份登记为公司的成员或将拒绝登记的通知送交她,该公司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罚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