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擔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請撤銷註冊,但不包括《公司條例》第749(2)條指明的公司。有關公司必須為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
申請撤銷註冊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條件:
該公司的所有成員均同意撤銷註冊;
該公司仍未開始營運或經營業務,或在緊接提出申請之前的3個月內沒有營運或經營業務;
該公司沒有尚未清償的債務;
該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該公司的資產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
(如該公司是控權公司) 該公司的所有附屬公司的資產均不包含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及
該公司已取得稅務局局長的《不反對撤銷公司註冊通知書》(「不反對通知書」)。
撤銷註冊的申請須於不反對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3個月內,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註冊處。表格須連同所須費用及不反對通知書一併交付。
詳情請參閱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撤銷註冊(pdf 格式)小冊子。
是,公司必須交付周年申報表,並履行《公司條例》所規定的責任,直至公司解散為止,否則可被檢控。
本處會於約四個工作日發出信件確認收到撤銷註冊的申請。關於商業登記的事宜,請致電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查詢(電話:2594 3146)。
請聯絡稅務局轄下的商業登記署(電話:2594 3146),查詢有關的詳情。
有關根據《公司條例》第751(1)及(3)條在憲報刊登公告的資料頁,將載於公司的公眾記錄。你可登入本處的「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以商業登記號碼查閱文件索引,看看資料頁是否已存檔。政府憲報一般逢星期五出版。本處通常在發出確認收到撤銷註冊申請的信件後大約三個星期,根據第751(1)條刊登第一份憲報公告。
你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網址:www.gld.gov.hk/egazette)閱覽憲報。
你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65(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公司的註冊。有關申請手續請徵詢法律或其他專業人士的意見。
公司一俟取得法院命令及如所交付文件妥當的話,一般需時約兩個月恢復已撤銷註冊公司的註冊。
可以,但公司恢復註冊後的28日內須更改名稱。
你可登入本處的「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香港金鐘道66號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查閱公司資料。你可查閱公司名稱,然後閱覽公司的基本資料,看看有關公司是否正進行這些程序。如果是的話,你亦可查閱文件索引,看看有沒有關於這些程序的資料頁或文件可供查閱。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務署的網站 (網址 : www.gld.gov.hk/egazette) 閱覽憲報,以參考有關資料。
三者的結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盤過程包括結算公司帳目及變賣公司資產,以便把淨資產分配予公司成員和將公司解散。有關程序載於《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32章)第V部。
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兼且符合有關條件的公司(參閱問1及2),可依據《公司條例》第750條藉申請撤銷註冊而將公司解散。以解散不營運但有償債能力的公司來說,撤銷註冊是比較簡單、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於剔除註冊,公司註冊處處長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並非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則處長可以依據《公司條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當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註冊是法例授予處長的權力,公司不可申請剔除註冊。
受屈人士(例如:債權人)可向法院申請頒令恢復公司的註冊。你可就申請手續徵詢法律意見。
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申請恢復註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有關申請手續請徵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有關「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見問16-20。
「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是公司註冊處處長可以行政方式把公司恢復列入公司登記冊。如欲了解更多資料,請參閱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指引」。
不是。公司的名稱必須已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及公司必須已告解散才符合資格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因撤銷註冊或清盤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的註冊。
不可。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申請須於解散日期後的20年內提出。就非香港公司而言,申請須於除名日期後的6年內提出。
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人士如下:
- 就已解散的本地公司而言,曾是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及
- 就非香港公司而言,該公司的董事或成員。
處長一般會要求申請人提供其獲公司的成員授權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公司註冊的授權書。
申請「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的條件如下:
(a) 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關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時,該公司正在營運或經營業務;
如公司有任何位於香港而已歸屬政府為無主財物的不動產,政府已不反對該公司恢復註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及
政府在解散期間處理有關財產或權利的費用、開支及債務,或政府就有關申請的程序而招致的費用、開支及債務,均已由申請人支付或付還。
(b) 非香港公司
在申請提出時,並在該公司的名稱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前的6個月內的任何時間,該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 及
申請人須已向公司註冊處處長交付有關文件,以使處長備存的紀錄能反映該公司的最新情況。
公司註冊處處長亦可附加處長認為合適的任何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