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公司名稱的註冊是有限制的。一般來說,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名稱將不獲准註冊:-
- 公司名稱與出現於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備存的《公司名稱索引》的名稱相同;
- 公司名稱與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
- 處長認為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或
- 處長認為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
此外,如公司名稱包含《公司(公司名稱所用字詞)令》(第622A章)所列明的字或詞,或公司名稱會令人產生印象,覺得該公司與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其任何部門或機關有任何方面的聯繫,則須先獲得處長的批准,才可註冊。
再者,如公司名稱與一個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公司名稱相同,除非已獲得處長同意,否則該名稱將不獲批准註冊。有關查閱該等曾被處長指示更改的前用名稱的詳情,請參閱問4。
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格式)。
斷定一個公司名稱是否與另一個公司名稱「相同」時,不須理會某些字或詞和該等字或詞的縮寫,這些字或詞包括作為英文名稱第一個字的定冠詞,以及在英文名稱末端出現的 "company","and company","company limited","and company limited","limited","unlimited","public limited company",及在中文名稱末端出現的「公司」,「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和「公眾有限公司」。字母的字體、字母的大楷或小楷、字母之間的空位、重音符號、及標點符號都不須予理會。
而英文的「and」和「&」;「Hongkong」、「Hong Kong」和「HK」,以及「Far East」和「FE」則分別視為相同。
此外,如處長在顧及某兩個中文字在香港的使用情況後,信納該兩個中文字按理可相互交替使用,則該兩個字會視為相同。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格式)。
你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
請使用「以全名查冊」的方式,輸入擬用的整個公司名稱,包括所有空位、標點符號及末端的字眼(例如"Company Limited"、 "Limited"、"Company"、「有限公司」、「公司」等)。「以全名查冊」的查冊結果會顯示完全符合輸入的字元而仍在登記冊上的公司的現用名稱。查冊語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體字。輸入其他語言或簡體字,系統會顯示「沒有紀錄相符」,因而導致錯誤的查閱結果。
載列該等前用公司名稱的名單可於〈查閱公司名稱結果〉的頁面上點擊免費查閱。
你可透過公司註冊處的「電子服務網站」的電子查冊服務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3樓電子服務中心,免費查閱公司名稱。
查閱公司名稱時,請使用「以名稱起首」的方式輸入你擬註冊的公司名稱起首任何數目的字元,並於「公司現況」一項選取「全部」,但切勿輸入公司名稱末端如 「Company」、「Company Limited」、「Limited」、 「有限公司」、「公司」等字詞。查冊結果會顯示所有起首字元符合輸入的字元的公司名稱,不論是現用或前用名稱,或公司的現況如何和屬於什麼類別。查冊語言只可使用英文或繁體字。輸入其他語言或簡體字,系統會顯示「沒有紀錄相符」,因而導致錯誤的查閱結果。
不可以,公司名稱如由中文字與英文字/字母組合而成,將不獲准註冊。
不可以,本地公司的中文名稱必須是繁體中文字。
公司可以只註冊中文名稱,也可以只註冊英文名稱或同時註冊一個中文名稱和一個英文名稱。
不可以,雖然"Ltd"和"Limited"被視為相同。根據《公司條例》第102條的規定,有限公司的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個字必須為"Limited"。
公司註冊成立後,可通過特別決議,更改公司的名稱。公司須於特別決議獲通過後的15日內,透過本處「電子服務網站」(www.e-services.cr.gov.hk) 的電子提交服務以電子形式交付填妥的表格 NNC2「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及所須費用;或到金鐘道政府合署14樓收款處以印本形式交付表格NNC2及費用。「公司更改名稱證明書」發出之日,即公司更改名稱生效的日期。請注意,更改名稱的特別決議及經修改的公司組織章程細則(如只修改公司名稱)無需交付本處。
詳情請參閱本地公司更改名稱小冊子(pdf格式)。
- 一封解釋信,充分解釋為何須要調換公司名稱;
- 該兩間調換名稱的公司的「更改公司名稱通知書」(表格NNC2) 各一份,及每份表格的費用港幣295元;及
- 該兩間調換名稱的公司所發出的互相同意書,說明雙方均同意讓對方使用其名稱。
可以。如你發現另一間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在你的公司成立以後,以一個與你公司名稱「太過相似」的名稱註冊,你可向公司註冊處處長(「處長」)提出反對,詳述反對理由,提供任何可以證明引起混淆的證據。如處長認為兩者「太過相似」,處長可根據《公司條例》第108(3)條,於該公司名稱註冊的日期後的12個月內(以下簡稱「法定期限」),指示該公司更改名稱。因此,有關公司名稱的反對書應及早(最好在處長發出指示的法定期限屆滿前的一個月或之前)送交處長,以便處長在法定期限屆滿前進行調查,並在適當情況下送達通知書。
公司如不遵從公司註冊處處長發出的更改名稱指示,公司及/或其高級人員可被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100,000元,如持續失責,則可處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2,000元。處長亦可以將公司的名稱更改為公司的註冊編號。
詳情請參閱《香港公司名稱註冊指引》(pdf格式)。
在香港,有限公司註冊和商標註冊的作用各異,它們受不同的法例規管,並由不同政府部門管理。公司註冊處負責註冊本地有限公司和在香港以外成立為法團並於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非香港公司,而由知識產權署管理的商標註冊處則負責辦理商標註冊。因此,即使你已使用該名稱在公司註冊處註冊了本地有限公司或非香港公司,並不代表該公司名稱可以獲得商標註冊。商標註冊處會就每一宗商標註冊的申請進行審批,以決定該申請是否符合《商標條例》(第559章)及《商標規則》(第559A章)所訂明的註冊條件。有關商標註冊的詳情,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頁︰ www.ipd.gov.hk/tc/home/index.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