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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刊宪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政府今日(十二月九日)在宪报刊登《2016年〈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立法会于五月二十七日通过《2016年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修订)条例》(《修订条例》)。《修订条例》订定措施加强保障债权人、精简清盘程序、和使清盘程序更完备健全,以改进香港的公司清盘制度,使其更为现代化。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修订条例》有助我们的公司清盘制度更紧贴国际最新发展,并加强投资者和债权人信心,优化香港的营商环境。」
为实施《修订条例》,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订立《生效日期公告》,指定二零一七年二月十三日为《修订条例》的生效日期。
发言人补充:「破产管理署已进行多项准备工作,包括向公众推广的宣传工作,例如更新其网页和刊物,并向从业员发出通知及介绍有关事宜,以确保《修订条例》能顺利实施。」
《生效日期公告》将于十二月十四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
如欲了解更多有关修订条例的资料,可浏览破产管理署网页( www.oro.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