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香港居民也可以在香港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如果你并非经常留在香港,或不熟悉成立公司的手续,你可征询本地专业公司,例如:律师行、会计师行或秘书公司等的意见,并委托他们代表你在香港成立公司。
你先要选择公司的类别及拟订公司名称。在拟订公司名称时,请参阅公司注册处的《香港公司名称注册指引》 (pdf 格式 ) 及载于本网站关于公司名称的常见问题。
然后,你可透过本处「电子服务网站」的电子提交服务以电子形式;或到金钟道政府合署14楼收款处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文件及正确的费用。申请文件包括:
在拟备申请文件时,请参阅成立本地有限公司小册子(pdf格式)。
由2020年10月1日起,以电子形式成立公司所须缴付的费用(不包括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将会扣减10%。有关扣减并不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请。收费详情如下:
适用于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
申请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费用为港币 1,545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注册费用港币 1,280 元,但港币 265 元的文件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担保有限公司所须的费用,是根据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G)内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成员人数不超过25 名为港币 155 元,成员人数超过 25 名但不超过 100 名为港币 305 元,成员人数超过100名为港币305元,并就首 100 名成员之后的每50 名成员(不足50名亦作50名论)另加港币 18 元,但费用总额以港币 925 元为上限。
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
申请注册成立一间有股本的本地公司所需的费用为港币 1,720 元。如果你的公司未获批准注册,你可申请退回注册费用港币 1,425 元,但港币 295 元的文件存放费用则不可退回。
注册一间担保有限公司所须的费用,是根据法团成立表格(表格NNC1G)内述明的成员人数计算,成员人数不超过25 名为港币 170 元,成员人数超过 25 名但不超过 100 名为港币 340 元,成员人数超过100名为港币340元,并就首 100 名成员之后的每 50 名成员(不足50名亦作50名论)另加港币 20 元,但费用总额以港币 1,025 元为上限。
任何人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即会被视为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因此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必须连同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 (IRBR1) 及成立公司的文件一并交付。有关订明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的详情,请参阅《商业登记费及征费收费表》(pdf格式)。
组织章程细则并非指明表格。你可参考《公司(章程细则范本)公告》(第622H章)的附表订明的章程细则范本,该公告订明公众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1)、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2)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的章程细则范本(附表3)。公司可采纳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任何或全部条文,作为该公司的章程细则。只要该公司在成立为法团时注册的章程细则并没有把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排除或变更,则该等适合该公司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将会适用。如公司的经注册的章程细则没有订明该公司的任何规例,则适合该公司类别的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会构成该公司的章程细则的部分(第80条)。
章程细则范本的条文为公司必须设有的章程细则条文(必备条文)以外的附加条文(请参阅问5)
你可登入www.elegislation.gov.hk,阅览《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的全文。
公司名称(第81条);
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的(第83(1)条);
无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第83(2)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成员的法律责任,是以该等成员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为限的(第84(1)条);
担保有限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每名属该公司的成员的人均承诺,若该公司在该人是该公司的成员期间清盘,或在该人不再是该公司的成员之后一年内清盘,该人会分担支付该人须付的一笔不超逾指明款额的款额,作为该公司的资产(第84(2)条);
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股本及最初的股份持有情况(第85(1)条及附表2第5部第8条);以及
拟成立为有限公司并根据第103条获批出特许证的组织,或已获批出特许证的公司,在该特许证有效期间,该公司的章程细则须述明该公司的宗旨(第82(1)条)。至于任何其他公司,并没有强制在其章程细则内须述明公司的宗旨,但公司也可述明其宗旨(第82(2)条)。
为利便电子成立公司,公司注册处在「电子服务网站」提供四款组织章程细则样本,以供使用。你可于本网站关于电子服务 >「电子服务网站」>「电子服务网站」电子服务 > 电子成立及电子提交服务 > 文件提交 的「文件提交」一栏阅览样本。该等样本亦适用于以印本形式交付的申请。
《公司条例》并未规定公司建议发行的股份数目。有股本的公司的章程细则可述明该公司可发行的股份数目的上限(第85(2)条)。一间股份有限公司,须有最少一名创办成员。
《公司条例》并没有规定公司实缴股本的最低金额。
不可以。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其注册办事处必须设在香港境内。
《公司条例》并无这样的规定。
不可以。你必须在法团成立表格内提供公司的首任董事及公司秘书与注册办事处地址的详情。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不可以。请在空格内填上「无」或「不适用」,表明没有资料可以提供。未填妥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如果董事亦是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他必须签署法团成立表格内的「出任董事职位同意书」。其他董事可签署表格内的同意书,或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表格NNC3 – 「出任首任董事职位同意书」登记。
表格NNC3必须在公司成立为法团的日期后15日内交付登记。如未有于订明时限内交付表格NNC3,公司、其每名责任人及签署法团成立表格的创办成员,均属犯罪,可各被处罚款,如持续违反,则可再被处按日计算的罚款。
不可以。按照《公司条例》第67条的规定,申请人应交付一份包含全部所须资料及签署的法团成立表格。
除了未经填写的续页外,你应交付整份法团成立表格,包括载有不适用项目的资料页,并应在这些资料页用以填报资料的第一个资料格填上「无」或「不适用」。不完整的表格会被视为不合要求,本处会拒绝注册成立公司的申请。
可以。但公司必须保存已经签署的组织章程细则正本。
如以印本形式交付申请,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证书」)一般可于交付申请后的 4 个工作日内发出;如在「电子服务网站」以电子形式交付申请,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可于1小时内获发电子证书。如公司是担保有限公司,证书则一般可在大约3个星期内发出。
一间私人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一名属自然人(即个人)的董事,公司秘书职位不得同时由公司的唯一董事兼任。只有一名董事的私人公司不得委任一个以该董事为唯一董事的法人团体作为公司秘书。
一间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公司秘书及最少两名董事,公司秘书职位可由其中一名董事兼任。法人团体不得出任公众公司或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
如公司秘书属自然人,必须通常居于香港。如公司秘书属法人团体,其注册办事处或主要办事处必须在香港。《公司条例》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香港居民。